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危险物品采取特别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需要,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下列许可事项的审批:
(一)爆破作业许可;
(二)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三)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需要,通知有关单位中止实施已许可的爆破作业。
二、民用爆炸物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目录详见附件)、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员及货物进出库登记制度、发货查验制度和值班巡检制度。
三、在本市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时间、路线、车辆、驾驶员运输。其中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当委托市保安押运公司押运。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应当按照核定的储存量储存,储存单位每月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种类、储存量以及进出库登记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报出入境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四、除购买少量高锰酸钾外,禁止向个人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
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将销售登记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五、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的生产限量生产。
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本市的车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外省市车辆,应当委托保安押运公司押运。
本市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暂停接受外省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储存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委托。
对允许个人购买的灭鼠药、含剧毒成分的农药等物品,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应当将每周销售登记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六、本市原则上暂停γ探伤机等含源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医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的移动使用,暂停放射性废源(废物)送贮活动,暂停外省市企业来沪进行γ探伤作业。
七、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生产、销售,并将每周的生产、销售情况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生产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单位还应当将每周生产情况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量;使用频繁以及使用数量较大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盘存。对暂不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报所在地环保、公安部门清点后封存。
本市范围内运输Ⅰ、Ⅱ、Ⅲ类放射源的车辆,应当委托保安押运公司押运。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目录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危险货物编号(CN)
联合国编号(UN)
1
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
1.1
高氯酸,按质量含酸高于50%,但不超过72%
PERCHLORIC ACID
51015
1873
1.2
高氯酸钾
POTASSIUM PERC HLORATE
51019
1489
1.3
高氯酸锂
LITHIUM PERCHLORATE
51027
1481
1.4
高氯酸铵
AMMONIUM PERCHLORATE
51017
1442
1.5
高氯酸钠
SODIUM PERCHLORATE
51017
1502
1.6
氯酸钾
POTASSIUM CHLORATE
51031
1485
1.7
氯酸钠
SODIUM CHLORATE
51530
1495
2
硝酸及硝酸盐类
2.1
硝酸
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高于70%
NITRIC ACID
81002
2031
2.2
硝酸钾
POTASSIUM NITRATE
51056
1486
2.3
硝酸钠
SODIUM NITRATE
51055
1498
2.4
硝酸钡
BARIUM NITRATE
51060
1446
2.5
硝酸铅
LEAD NITRATE
51065
1469
2.6
硝酸镍
NICKEL NITRATE
51522
2724
2.7
硝酸镁
MAGNESIUM NITRATE
51065
1474
2.8
硝酸钙
CALCIUM NITRATE
51057
1454
2.9
硝酸锶
STRONTIUM NITRATE
51059
1507
2.10
硝酸锌
ZINC NITRATE
51062
1514
2.11
硝酸银
SILVER NITRATE
51063
1493
2.12
硝酸铯
CAESIUM NITRATE
51058
1451
3
硝基类化合物
3.1
硝化纤维素
3.1.1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或乙醇)低于25%
NITROCELLULOSE
11032
0340
3.1.2
硝化纤维素,未改性的,或增塑的,按质量含有不低于18%的增塑剂
NITROCELLULOSE
11032
0341
3.1.3
硝化纤维素,湿的,按质量含高于25%的乙醇
NITROCELLULOSE
13014
0342
3.1.4
含水硝化纤维素
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5%
NITROCELLULOSE WITH
WATER
41031
2555
3.1.5
含乙醇硝化纤维素
按质量含乙醇不低于25%,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
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
41031
2556
3.1.6
硝化纤维素
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混合物含或不含增塑剂、含或不含颜料
NITROCELLULOSE
41031
2557
3.2
硝基甲烷
NITROMETHANE
33520
1261
3.3
硝基乙烷
NITROETHANE
33521
2842
3.4
硝基萘
NITRONAPHTHALENE
41513
2538
3.5
硝基苯
NITROBENZENE
61065
1662
3.6
硝基苯酚(邻、间、对)
NITROPHENOLS
(O-,M-,P-)
61712
1663
3.7
硝基苯胺
NITROANILINES
61777
1661
3.8
二硝基苯酚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DINITROPHENOL
11052
0076
3.9
二硝基苯酚的碱金属盐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DINITROPHENOLATES
13010
0077
3.10
二硝基间苯二酚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DINITRORESSORCINOL
11503
0078
3.11
二硝基间苯二酚钠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15%
SODIUM DINITROCRESOLATE
41012
1348
4
燃料还原剂类
4.1
环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
HEXAMETHYLENETETRAMINE
41528
1328
4.2
无水甲胺
METHYLAMINE
21043
1061
4.3
乙二胺
ETHYLENE DIAMINE
32052
1294
4.4
硫SULPHUR415011350
4.5
白磷或黄磷
PHOSPHORUS,WHITE or YELLOW
42001
1381
4.6
铝粉,无涂层
ALUMINIUM POWDER
UNCOATED
43505
1408
4.7
锂
LITHIUM
43001
1415
4.8
钠
SODIUM
43002
1428
4.9
钾
POTASSIUM
43003
2257
4.1
干锆粉
ZIRCONIUM POWDER,DRY
42005
2008
4.11
锑粉
ANTIMONY POWDER
61505
2871
4.12
镁粉或镁合金粉
MAGNESIUM POWDER or
MAGNESIUMALLOYS POWDER
43012
1418
4.13
锌灰或锌粉尘
ZINC POWDER or ZINC DUST
43014
1436
4.14
硅铁合金粉
无涂层
ALUMINIUM SILICON POWDER
43504
1398
4.15
硼氢化钠
SODIUM BOROHYDRIDE
43044
1426
4.16
硼氢化锂
LITHIUM BOROHYDRIDE
43043
1413
4.17
硼氢化钾
POTASSIUM BOROHYDRIDE
43045
1870
5
金属氧化物
5.1
氧化钡
BARIUM OXIDE
61503
1884
5.2
氧化钾
POTASSIUM MONOXIDE
21003
2033
5.3
四氧化三铅
LEAD TETROXIDE
61507
2291
5.4
过氧化钡
BARIUM PEROXIDE
51008
1449
6
其他
6.1
过氧化氢水溶液
HYDROGEN PEROXIDE
51001
2015
6.2
乙烯
ETHYLENE
21016
1962
6.3
苦氨酸钠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0%
SODIUM PICRAMATE
41029
1349
6.4
高锰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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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监察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监察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对监察对象实行有效的监督,使监察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化、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的规定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监察书,分为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三种。
监察书统一由广州市监察局印制。
第三条 监察书的适用范围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人员。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察机关可分别不同情况发出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一)对于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计划的行为,要求其执行或正确执行的;
(二)对于发布不适当的决议、命令、指示,要求其纠正或撤销的;
(三)对于录用、任命或奖惩不当,要求其纠正或撤销的;
(四)对于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权益的行为需要制止、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对于失职或工作失误,需要纠正、改进、吸取教训挽回影响的;
(六)涉及监察事项,需向个人调查核实的;
(七)涉及监察事项,需被监察单位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材料的;
(八)涉及监察事项,需被监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或协助监察机关查处的;
(九)涉及监察事项,需向有关单位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及了解其他必要情况的;
(十)涉及监察事项,需有关部门协助查办的;
(十一)涉及监察事项,需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其他非法所得的;
(十二)涉及监察事项,需查核其银行存款和暂时停止支付其存款的;
(十三)涉及监察事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地点向监察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或提供有关材料的;
(十四)要求被监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行使职权的;
(十五)经查证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建议该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
(十六)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出监察决定需要发出书面通知的;
(十七)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拖延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十八)对于模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建议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的;
(十九)对于检举揭发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建议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的。
第五条 对监察书提出的要求、建议、决定,要认真对待,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告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监察机关可对被监察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被监察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监察书的要求、建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发出监察书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尽快给予回复。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对回复仍有异议,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七条 监察书实行首长签发负责制,根据监察书的内容重要程度,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 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严禁利用职权滥发监察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不设监察室的市直单位,其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