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周大勇

时间:2024-07-21 21:5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周大勇


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共同探讨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我国律师的发展,和每一个行业一样,是和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行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时,全国律师不足300人,到05年发展到12万多人,并且以每年接近5000人的速度增长。律师工作,从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这样一群“专门为坏人说话的人”向民商、行政多个诉讼领域和多层次的非诉讼领域拓展,律师的社会角色也不断的多元化。现在,我国的律师从作为基本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受聘担任诉讼代理人,到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从中立性的服务者,到成为公司改制、上市、并购的重要决策者,很多律师担任了大公司的独立董事;律师服务范围从传统的民法刑法代理服务,发展到为技术贸易、环境保护、跨国贸易和融资等高端产业提供专业服务;另外,律师从办理具体而微的事务走向了宏观管理层面,越来越多的律师进入到行政、立法和监督机关,担任国家机关的法律顾问或直接参与立法工作。可以说,律师行业的发展,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律师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虽然我国在过去20多年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正如我国著名的国情学者胡鞍钢所说,从中国历史来看,严重的社会危机往往发生在经济繁荣期;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一个国家的人均GDP从1000美元增长到3000美元的阶段,是一个关键期。这个阶段,既充满新的机遇,又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急剧变化、社会不公平、不公正快速增长,这些问题都可能会造成突然的社会危机而导致社会发展停滞或衰退。当前中国实际已经再次进入社会不稳定时期。我国正在经历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下岗洪水”和“失业洪水”;世界上最显著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同时,在短短20多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世界范围最大的生态环境破坏,还有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这些问题,给人民和国家自身带来了不安全感,也积累了不稳定因素发生的能量。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阶段的稳定发展问题。

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决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逐步实现的,其中法律是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一个建立和健全法治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律师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其他社会主体所不能替代的。

首先,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以其自身行动积极维护、宣传、和实践国家法律,律师在执业中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与法律密切相关,都涉及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律师通过其执业活动能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进而实现法治以及社会和谐的目的。同时,律师是连接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也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衔接点,其执业活动能在相当程度上化解和缓和一些社会矛盾,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和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和谐共处。

其次,律师的职业使命决定了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发挥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五届亚洲律师协会会长会议上指出,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律师历来被社会誉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扶弱助良”的天使。尽管一些人对律师的这一美誉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看法,但我们仍然坚持,律师职业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基于其能满足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律师职业之所以能够存续发展是基于其内在的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

第三,律师职业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决定了其地位重要。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队伍在壮大,素质不断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在政治生活中,律师基于其对法律的熟悉和掌握,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的行为形成一定的制约,甚至像著名法学定江平说的,有时候从公益的角度“挑战权力”,从而有效保障各类社会主体的基本权益,发挥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监督的职能,推进民主进程。

因此,无论从律师的职业特点,职业使命,还是律师职业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都决定了律师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这是社会发展对律师的要求,也是对律师的挑战。

中共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并在三个地方具体提到了律师,这在党的历次中央全会是从未有过的。而律师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他的活动能有效地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方面有独特的作用。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而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恰恰正是律师的基本职能活动。

首先,律师就是直接面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职业。常有人把律师比喻成救火队员,哪里有火灾总是第一时间赶到。只不队消防队员拿着的是水管,律师拿着的是法律的武器。现在,遇到纠纷找律师,这已成为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习惯性选择;而在重要民商交往以及行政活动中聘请律师参与的情况也日益普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也日趋复杂,酿积和诱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因素也会不断增多,比如说改制企业与职工的矛盾,房地产开发商与拆牵房屋所有人的矛盾,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守法公民和企业和藐视法律、诚信原则的小部分公司和企业的矛盾,比如一些“老赖”,还有比如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执法不公产生的矛盾等等。在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方面,对律师职能作用的依赖与需求也会相应增加。如果纠纷已经形成,律师常常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调解以及协调、谈判等活动。在许多情况下,很多有法律意识的当事人会将解决矛盾与纠纷的过程直接移交给律师,像社会上说的,“这事我管不了,找我律师谈去”,由律师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一个好的律师,在解决纠纷时,总是能站在比较客观的立场,详细地分析法律关系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和手段,影响或制定解决矛盾的实体方案。在很多情况下,做要争议方双皆服是比较困难的,但好的律师总是把排解纠纷、平息冲突作为主要目标,劝导纠纷主体正确认识法律、法规,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和尊重对方的利益,通过引导纠纷主体求同存异,互谅互让,以平缓、低廉、简捷的方式化解纠纷。如果双方已经剑拨驽张了,律师的及时介入也能有效地缓和矛盾,消灭纠纷。比如在企业合同关系中,有时候因为双方各自有违约行为,但一定要各持已见,最后把关系搞僵了,工程放下来,合同不履行,结果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有律师及介入,把各方违约的证据固定下来,摆出来,让大家明白各自的不是,往往能使双方握手言和。如果无法言和的,律师的提前介入会及时固定有效证据,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比如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了通知,或到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违约方也不敢再轻举妄动或进一步违约,也有利于事情的最终解决。

其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广泛地参加到社会生活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接触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要和不同的人打交道。银行也和社会所有的个人和机构发生关系,但银行只有金融方面的单一职能。而一个现代社会,基本上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有一张无形的法律、法规、规定、规章的网在规范,而对于超出或违背规范的行为,法律和对应的司法程序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律师就是协助解决和预防这种社会失范,消除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的专业人员,因此他的对象是全体的社会成员,包括个人、企业、政府,而服务的内容包括全部社会活动。律师对于社会各种主种的认识和由此带来的信息沟通,能够很好地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和理解和交流。正如《人民日报》上著名记者顾培东的文章里曾指出,律师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能发挥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要求方面的媒介和传导的作用。比如,通过律师广泛的执业活动,把最新的法律和政策,也就是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要求,传达给企业和个人,起到指导决策的作用。或是在有争议的时候,具体地分析双方的利益的来源和其法律规定,使双方明白各自的行为正确与不正确和法律后果,主动地促成和解。各阶层和各种利益主体都拥有通畅的获量信息的渠道和顺畅表达要求的途径,是和谐社会的应有状态,这也是律师通过其广泛的社会往和活动可以积极促成的。

再三,律师的执业活动有前瞻性,律师参与可以有效地预防矛盾的产生。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各种民商及行政活动,根据法律规范提出法律意见,目的在于防范和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大的项目,由律师事先出具法律意见是必须的一个步骤,比如上市。外资在这方面特别重视,几乎所有的企业行为都要求律师先给出法律意见,在确定没有法律上的风险,才考虑其它具体的事。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一些有利益冲突,但尚未酿成纠纷的事件中,律师对当事人的引导、决策与判断的影响,会直接关系到这些利益冲突是否会进一步演化为社会纠纷。在此情况下,律师自身也是直接影响与制约社会纠纷发生的因素。比如在签订合同时,律师提出要对方抵押担保,但虽然合同这样规定了,对方却不配合对房产去做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向委托人发出预警,委托人如果马上处理,就可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违约追债难的问题。

所以,律师的职能活动能否正确而充分地实施,不仅直接关系到全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能否得到恰当、妥善的解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全社会社会纠纷的总量以及发生的频度。

第四、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具有中立性,他的法律实践就是现身说法。一个好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仅恪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而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立场。律师的执业行为只受法律的约束,不受任何权力机构和社会势力的干预,是独立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的。律师也不完全受当事人意志的操纵,对于当事人的委托不符合法律的,律师有权拒绝。当然,这个特点在中国还有点理想化,但在法治成熟的国家是律师的一个基本要求。律师只以其相对独立的职业立场认识、评价事实以及处置相关法律事务,因此常常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也得到双方的尊重。特别是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比如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非法集资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中,律师的特殊地位可以帮助相关主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在非诉讼业务中,中立性的律师的职业范围就更加广泛,比如在国外,合同的两方常约定由律师来监管合同,先把款打给律师,律师按双方合同来付款,有问题就按合同的规定由律师全权处理。这样的方式,在很多情况下使当事人的活动更是完全置于合法的保障之下,保障了各方权益的实现。

另外,律师的部分职业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能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创新性实践。世界各国的律师都十分重视社会公益事务、律师属于开展公益活动较多的职业。这不仅是因为《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必须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更重要还在于,律师需要通过自己的公益行为提升自己的社会公信力,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此外,律师的专业技能与社会身份也决定了不少公益事务只能由律师实施,或者由律师实施才会有更好的效果。从近20多年的实践看,我国律师参与了大量的公益事务和公益活动。仅就法律援助而言,近几年中,由律师无偿向社会弱势群体及其他需要援助的对象提供各种法律援助每年都达万件以上。不仅如此,不少律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自己的职业条件和专业特长,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延伸了公益活动的范围。一些律师对自己遭遇的社会不公现象自己进行维权,比如马军律师告中国银行违背消费者权益案,北京律师宋成军告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违法案等; 有些律师开设了未成年权利保护或妇女权益保护热线或网站,免费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比如去年的全国十大人物,北京的佟丽华律师;还有专注于残疾人保护的、环境保护的、民间对日战争索赔的、依法行政问题的,比如前段时间关于上海姚建国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指责深圳市警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进行示众是违法的。还有呢,对于一些涉及多数人利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问题,律师可以运用特有的执业方式,正确、合理地表达社会公众的诉求,比如采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能做到更加有利有据,常会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律师所有这些活动,对提高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增强社会凝聚力,消减社会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都产生了积极作用。可以说,律师的公益行为能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创新性实践,同时有助于丰富和谐社会构建的实际内涵。

律师的这些职业特征,直接性、广泛性、前瞻性、中立性和公益性,使律师可以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效运用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和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

可以说,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具有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条件,能够切实满足社会了解法律,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律师的执业活动又反过来对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可以说,律师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推进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支力量,这也正是党中央在十六大《决定》多次提到律师的内在涵意。要求律师队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律师职业范围不断扩大,党和政府寄予了殷切希望。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为我国律师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赋予律师职业更新的社会意义。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非常珍惜这一机遇,我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利用作为律师的知识、特长和行动,更多地参与到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去。我相信,我们律师行业,一定不会辜负党和政府的信任,一定不会辜负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一定不会辜负支持我们的企事业单位的信赖,以卓越的职业实践,和大家一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批准发布


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农村人畜缺水的问题,是历史上遗留问题之一。解放后,解决人畜饮水的工作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全国农村仍有几千万人的缺水问题没有解决。搞好缺水地区水源工程的建设,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不仅关系到群众的生活、生产问题,而且关系到党群关系、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大问题。为了加速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解决农村人畜缺水的范围,是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社员的生活用水。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城市缺水问题,由这些单位自行解决;有条件的,水利部门也可以提供水源,计量收费。
二、近期人畜缺水的标准,是指出村(寨)单程2至4华里以上的,或至取水点垂直高度100米以上的缺水村庄(寨),不够上述标准的,目前不应列为吃水困难的范围。
三、饮水的标准。干旱期间,北方每人每日应供水10公斤以上;南方40公斤以上。每头大牲畜每日应供水20至50公斤,每头猪、羊每日供水5至20公斤。平均年降雨量在600毫米以下利用旱井、旱窖的地方,蓄水量以蓄1年够1至2年用为宜。南方地区,70天至100天不下雨保证有水吃。
四、修建人畜饮水工程设施,要根据居住分散的特点,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同时要本着先低标准,后高标准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五、饮水设施的所有权长期不变。各地饮水设施,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社员打的旱井和修的水窖、水池,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蓄水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平调,任何人不得侵占。
六、修建饮水工程所需资金、材料、设备,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社队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根据1979年全国水利会议确定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甚至水利基建费,应首先用于解决人畜饮水”的精神优先安排,专款专用。也可从地方财政等其他经费中开支,鼓励社员个人修建饮水设施,国家和集体可根据情况,在资金和材料上给予适当补助。联乡、联村举办的饮水工程,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受益多少分摊劳力和资金。
七、国家对解决社员吃水修建的饮水设施。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原则上只补助一次。饮水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或因管理不善而损坏失效,由乡、村自筹解决,国家一般不再补助。
八、凡是因开矿、建厂及其它基本建设造成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社员吃水困难的,应该谁建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九、加强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集体举办或联办的饮水工程,都要建立管理组织和确定专管或兼管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和用水制度。对管理人员要实行“五定”(人员、任务、油电和维修费支出、收入、报酬)和奖惩制度,或者实行承包的办法。为了减轻群众负担,要节约用水,一般应按水量征收水费。管理站要创造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做到以站养站。
十、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解决人畜饮水工作的领导。对解决人畜饮水任务大的地方,要有专人抓这项工作。对积极组织和参加解决饮水工程设施的乡、村或个人,成绩卓著的应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破坏水源、破坏人畜饮水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19790712

(79)劳总护字45号



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更好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各地区、各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各地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补充规定。

近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影响了规定的正确执行,有些地区、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对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有所忽视,必需的宣传教育经费得不到解决,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影响极大。因此,今后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章名】 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一、安全技术

1.机器、机床、提升设备、机车、拖拉机、农业机器及电器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2.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4.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保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农业机器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7.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

8.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9.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10.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11.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工人安全操作而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的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

12.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

13.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重铺或修理地面。

14.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15.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16.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7.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

二、工业卫生

18.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19.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试装置。

20.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21.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22.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23.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

24.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施。

25.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

26.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27.为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

28.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制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

29.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

30.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易脏的工作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人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

31.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

32.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

33.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34.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

35.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四、宣传教育

36.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37.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8.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39.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40.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五、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几项说明

(一)安全技术的措施与改进生产的措施应根据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加以划分。凡符合本名称表规定的项目,但从改进生产的观点来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为了合理安排生产而需要的措施),不得作为本名称表范围,而应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中的其他有关计划。

(二)企业在新建、改建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入生产前加以解决,由基本建设的经费开支,不列入本名称表范围。

(三)制造新机器设备时,必须包括该项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由制造单位负责,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四)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设备时,其相应必需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视为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解决,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五)本名称表第三部分“辅助房屋及设施”所规定的项目,应严格区别于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儿所、休养所等均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六)个人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药品、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按企业所订制度编入经费预算,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安全技术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燃料、电力消耗,应与企业中其他设备同样处理,亦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