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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格”和“租借违法”/杨涛

时间:2024-07-22 00:3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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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格”和“租借违法”

                杨涛

     天下之大,真是无奇不有。新华网8月30日报道,目前租赁公司数以百计,租赁品种和项目大到汽车、房屋,小到家政服务,都不鲜见。近日,记者在广州发现竟有所谓的“小偷出租公司”,可以出租专业“小偷”给商家使用。
    大多数“小偷出租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为商家提供“小偷”,并故意让保安人员捉住,然后在超市里“示众”,配合作秀以此警示真小偷。
   不过,这一貌似让“小偷出租公司”和商家“双赢”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极可能让他们“双输”。
    先说说“小偷出租公司”。且不说这种公司的设立违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能不能通过工商登记。光说其让员工假装“小偷”在超市里“示众”的做法,就是在“出租人格”来换取金钱,这种做法有违公序良俗,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将使公司没有任何收益还可能受罚,得不偿失。再说了,公司有什么权力让员工出卖人格去换取金钱呢?
  再说说商家。通过让假小偷“示众”来警示真小偷,也许能收一时之效,但这一做法本身就有辱于假小偷的人格,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处罚,如果遭致假小偷反咬一口,那更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到头来真是花钱“租借违法”。而且,在人权保护的观念日益浓厚的今天,小偷“示众”的做法也会带来正直的消费者对商家的反感,给商家带来的可能是客源的减少,那就真是“偷鸡不着反蚀了把米”。还有,如果真小偷识破了“小偷出租公司”与商家的把戏,觉得商家“黔驴技穷”了,本事不过如此,从而更加变本加利地偷窃,商家的损失就更大了。
   不过,有一家“小偷出租公司”显得更为聪明。它除了提供上面的服务外,还提供另一服务,为客户提供防盗检测服务——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商场偷出东西,事成后告知客户其存在的安全漏洞并提出改善意见。然而,笔者还是要提醒接受这一服务的商家悠着点,能得到行家里手指点自己存在的安全漏洞并提出改善意见,自然是一个不错的主意,但是这假小偷偷了自己什么东西可就无人知晓,要是由此引发纠纷也就解释不清了。而且,这种野鸡的“小偷出租公司”来路不明,万一商家不幸遇到的是打着“小偷出租公司”的旗号实际上是真“小偷公司”,它就可能利用为商家提供服务的机会摸清商家的安全漏洞和更多的底细,下手就更加容易了。
     商家要积极防盗,多找找警方、专家和正规的保安公司进行咨询和要求提供保护,对野鸡的“小偷出租公司”还是不沾为好!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2] 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规则(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省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和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办公厅(室)设立值班室,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节假日由政府领导带班。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值班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改善值班工作条件,为值班室配备先进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不断提高值班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第五条 值班室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内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建立值班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行踪、联系方式;掌握本级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班电话;掌握上级政府和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
  (四)建立值班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内值班工作情况。
  (五)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六)上级政府值班室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值班工作,保证本行政区内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值班工作的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逐级上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逐级向上报告。
  (三)规范运作。制订规范的值班信息报送方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紧急重大情况为
  (一)由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暴乱、骚乱事件苗头和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事件;
  (二)涉及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粮抗税;械斗、哄抢;上访、静坐、请愿、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进行打砸抢;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交通;军地、军警、警民冲突等;
  (三)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事件;
  (四)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五)劫持航空器、列车、船舶、汽车、人质等案件;
  (六)造成15人以上中毒的事件;大型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七)在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单位内部和繁华路段、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发生,或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恶劣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伤害等案件;
  (八)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物品案件;
  (九)杀害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自杀的案件;
  (十)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上进行抢劫、盗窃的案件;
  (十一)看守所、拘役所、戒毒所等关押场所发生的在押人员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和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重大案件;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疫情;
  (十三)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以上紧急重大情况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以上标准和事项制订本行政区内下级政府和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标准和事项。
  第八条 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过程,一般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在工作日夜间、周休日、节假日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第九条 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
  (一)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和负责处置该紧急重大情况的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向其他领导同志报告及向有关部门传达。
  (二)在工作日夜间和周休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在节假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带班领导,再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三)对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凡向上级政府报告的情况,应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主要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四)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再按程序报告。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核实、了解和续报详细情况。
  (五)从接到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开始,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和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值班室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情况,并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各级政府值班室要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值班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其值班工作的责任单位,分管值班工作的政府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值班工作的政府办公厅(室)领导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值班机构、制度建设完善,值班工作开展好、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政府值班室和值班人员要予以表彰。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未设立值班室、值班人员不到位、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员脱岗和带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3.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
  4.未经核实,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值班室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未设值班室的要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和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及时,对影响工作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发“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发“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的通知
1981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81)财预字101号“关于防止国库券遭受损失的规定”,特制订“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随文附发,希按照执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在执行时有何问题,希及时报告总行。
此外,为了便于银行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帐务核算,增设“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凡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有价值品,用本表外科目核算。接受保管时记收入,退还时记付出,余额为代保管数。如系原封保管的,每件可按假定价格一元列帐(本表外科目排列列在286表外科目的下面)。

附 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办法
为了解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人购买国库券的保管困难,防止丢失、偷盗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以上,有保管条件的,应开办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开办行实行统一办理,集中保管。
二、凡需要委托银行代理保管国库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向已开办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的人民银行申请,办理保管手续。
三、保管办法和手续
第一种,租用保管箱。凡有保管箱设备的行处,应尽量修整保管箱出租,由需用单位或个人租用。租用手续和租费按各行规定办理。
第二种,封袋保管。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填写委托申请书,写明保管年限,国库券金额,并附清单,注明国库券面额、张数、起讫号码,一式二份,一份交银行,由银行点清后,出具国库券保管证。保管证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国库券面额,张数和总金额,保管年限,接受保管年、月、日,经办行公章,经办人图章。并同时出具保管收据。经办行分别立户、装袋入库保管,每一保管袋上要注明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地址、电话,接受保管年、月、日,国库券面额、张数、总金额,并由主管人和经办人加封盖章,以便查核。封袋保管费按国库券面额万分之二按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银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保管证及保管费收据,由各分行印制。
四、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具印鉴卡一式两份,单位要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章,个人预留印鉴,交存银行备查,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有变动或更换印鉴,应及时通知银行办理手续。保管证如有丢失,可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五、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要提取国库券时,应提交银行的保管证,加盖预留印签(个人还应提示身份证明),经银行核对无误后,才予提取。如系全部提取,银行即收回保管证;如系部分提取,银行应在原保管证上批准或更换新证。
六、国库券保管业务,凡已开办信托业务的地方,由人民银行信托部门办理,没有开办信托业务的地方,有保管条件的由人民银行办理。
七、各地人民银行(信托公司、信托部)办理国库券保管业务,应严格手续,防止差错,并通过“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核算和设置国库券保管登记簿,进行分户记载,以便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八、代理保管的国库券,倘因遭受不可抗拒的事故而发生损失,本行对于委托单位和委托人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九、其他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保管,也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